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实施西南交通大学强校战略,吸引博士生优质生源,学校决定设立“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”(以下简称扬华奖学金)。外国语学院依据学校《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指导意见组织评审。
第二条 扬华奖学金的奖励对象,为全日制脱产学习的优秀博士生新生,其人事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。
第三条 扬华奖学金的奖励标准,为每生2.5万元。扬华奖学金的评选,依照学校《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》执行。
第二章 扬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
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 “扬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评审委员会”),由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担任(见附件一),负责学院扬华奖学金的申请、评审、申诉等工作。
第三章 扬华奖学金申请条件
第五条 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品行端正,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、严谨的治学态度、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、科研能力突出。
第六条 来自本校的直博生,在本科阶段如有高水平成果,经本学科领域3名专家(正高职称)联名推荐,并提供成果证明,可以申请扬华奖学金。
第七条 来自其他高水平大学(见附件二)的直博生,如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名列所在高校所在专业前10%,可以申请扬华奖学金。
第八条 申请扬华奖学金的硕博连读生、统考博士生,应提供近3年内,本人为第一作者(或导师为第一作者、本人为第二作者)的学术成果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(拥有证书),可以申请扬华奖学金。
第九条 扬华奖学金对硕博连读生、统考博士生参评学术成果的认定,坚持“重质量、轻数量”的原则。申请者的学术成果水平,应不低于“西南交通大学学术期刊分级”规定中的“A”级(含)标准。
第十条 扬华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可以兼得,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。
第十一条 以下研究生不能申请扬华奖学金:
1.在参评当年内,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;
2.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,存在学术失范行为者;
3.不按时注册者。
第四章 扬华奖学金评选程序
第十二条 扬华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申请(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),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在研究生院“下载中心”下载申请表格,填写后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。
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审,依据其成绩(直博生)或学术成果的实际水平,依次确定拟获奖人选和后备人选名单,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审定。
第十四条 对学校下达的扬华奖学金指标,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,宁缺毋滥,统筹安排用于直博生、硕博连读生、统考博士生。根据已公布的评选标准,若学院无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入选,则将扬华奖学金的指标名额返回研究生院。
第十五条 扬华奖学金经校院两级公示后,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。
第五章 个人申诉
第十六条 对扬华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学院公示期内,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。
第十七条 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(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)提出书面申诉。学校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,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。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细则于2020年9月制定,外国语学院对本细则具有解释和修订权。
附件一:2020年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
主任委员:李成坚 李卓慧
第一副主任委员:俞森林 杨安文
副主任委员(纪委监督员):武俊
委员:徐晓燕、何俊、李海振、曾祥敏、刘波、温杨、蒲茂华、张茜、梁凯(研究生教务助管)、廖韵秋(18级专硕)、刘三华(19级学硕)、陈军朋(20级专硕)
附件二: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高水平大学名单(排名不分先后)
北京大学、北京外国语大学、北京师范大学、复旦大学、上海外国语大学、华东师范大学、南京大学、浙江大学、山东大学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、四川大学